近日,江苏南京的市民蒲先生反映,2013年10月份,他在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办理了一笔117万的房贷,贷款期限为20年,当时和银行约定,这笔贷款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。
于是蒲先生赶紧询问了民生银行的客服经理,得到的答复是: 他的这笔房贷,采用的是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,先归还利息,到期后一次性归还117万本金,类似于消费信用贷款。
蒲先生表示,自己并没有要求改变还款方式,是银行擅自变更的,“他的处理方案就是,我前面七八年还的钱等于是白还,从2021年开始重新再还20年房贷。这个明显就是内控是有问题的,我没要求你改变还款方式,是你擅自改变,你这个属于重大违约。”
蒲先生说,自己算了一笔账,如果按照当时合同约定的4.2%左右的年利率计算,20年期的房贷,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要比等额本息多还三四十万。
银行:变更还款方式有问题
将和当事人进行协商
工作人员:这个上面写的是采用等额本息法,每月还款本息数合计是8092.95元,但是从这个时候开始 ,比方说您写的这个对账单上面,2014年当时还的时候只有5609元,那您当时没发现吗?
蒲先生:我存进去了这么多钱他就扣这么多钱,我短消息都有记录,不是我不存啊,是你们扣就扣这么多啊。
工作人员A: 这个事情为什么会发生这么长时间,我也要问我们的人怎么回事,现在关键问题我是一脸懵。
工作人员B: 我也很纳闷。我早上以为是放了一笔车贷或者经营贷,以为有个按揭开放式账户里面有这个产品,当时放给个人卡里面,但他们后来说就是正常按揭,正常按揭还能搞成先息后本啊?
工作人员A: 我也觉得很奇怪。
律师:银行应履行合同
赔偿实际损失
法律界人士认为,银行既然和借款人签订了贷款合同,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贷款并履行扣款的义务,如果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,应当采取书面约定或者借款人认可的其他方式,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合同条款,既不合适也不合法。
“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据双方订立的合同,要求银行继续履行,包括按照事前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,以及有提前还款的权利或者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。如果消费者确实有证据证明,因为银行的擅自变更造成了实际损失,可以主张赔偿。”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咏桢表示。